出口就完全不一樣了,任何國家在出口軍品的時候。都會將設計與研發費用計算進去,同時還得將工廠的利潤,以及政府從中征收地稅率都計算進去。這樣一來,出口的武器裝備的價格就要比國內采購高得多。大部分情況下,如同唐帝國這類掌握有世界領先技術的國家在出口軍品時。還會降低武器裝備的性能,以保證其他國家軍隊無法拿到比自己軍隊裝備地還要好的武器裝備。可就算是降低了性能,簡化了設備,其價格仍然是高得嚇人的。
以相當成功的“隼”式戰斗機為例,帝國海軍的采購價格是17萬,后期還降到了16.5萬。陸軍與岸基航空兵使用的型號因為降低了機體結構強度,取消了彈射系統與在航母上著陸是的部件,因此價格還更低一些,其中最簡單的型號只有15萬左右,就算是后期加強了某些部位的高級型號也不過16萬。可同期。帝國向德國與波斯,以及其他的盟國出口地簡化版本的“隼”式戰斗機的價格是31萬,幾乎就是帝國軍隊采購價格的兩倍了。而這些簡化版本的“隼”式戰斗機的價格更低,比如出口到德國的型號上只有兩門20毫米航炮,另外兩門換成了四門50英寸的航空機槍。出口給波斯帝國的“隼”簡化了導航系統,同時簡化了機體結構。速度反而比唐帝國海軍使用的型號快不少,可成本卻低了不少。
考慮到之前廠商在給帝國軍隊提供武器裝備的時候就已經賺取了不少的利潤,那么在出口武器裝備時,那賺的就不是一般的高利了,完全就是暴利!
也正是如此,哈飛才這么看重海軍的這條承諾,這甚至讓哈飛做出了更多地讓步。當然,馮祥楚的眼光是很精明地,他很清楚一點。不管是“鵬”,還是“游隼”。乃至還在設計中的新式戰術轟炸機,只要帝國海軍大批量裝備,并且在戰斗中有優秀表現的話,那么出口訂單就將遠遠不斷的送來,而帝國政府并不在意廠商在出口時賺多少錢,因為出口稅也能夠給帝國政府帶來更多的收入。用當時馮祥楚自己算的一筆賬來看,出口一架“游隼”所賺到的利潤,就足以填補在向海軍提供20架“游隼”時所出現的虧損了,“鵬”式轟炸機的利潤更高。而按照一般的情況,出口戰機的比例一般是兩成左右。出口利潤不但能夠彌補虧損,還能夠讓廠商賺到不少的錢。
當然,出口中涉及到了一個準出政策,而帝國的基本政策是絕不向他國,包括同盟國提供一流作戰飛機。比如在“隼”出現之后,“禿鷲”才列入了出口名單,在“金鷹”開始裝備帝國軍隊之后,“隼”才列入了出口名單。因此,在“游隼”裝備之后,“金鷹”才可能出口。可馮祥楚不擔心這個問題,如果有海軍游說,再加上陸軍也會幫著他們的供貨商去說服政府,那么政府是很有可能在看到巨額的出口稅收時允許出口一流作戰飛機的。
在哈飛“轉向”之后,沈飛與南飛也很快就與海軍達成了一攬子協議。協議條款的內容基本上一樣的,只是在后來還添加了一條,即帝國海軍承諾的最低采購數量,這是保證工廠能夠持續開工,而不是讓工人拿了工資而不工作的基礎。
三大飛機廠“妥協”之后,那些下游廠商的態度也很快就軟弱了。幾個規模較大,與海軍合作時間較長的下游供貨商最先“轉向”,陸續與海軍達成了一攬子協議。因為下游廠商一般只為海軍直接提供維修飛機用的零備件,另外還得與飛機制造廠直接打交道,所以這些下游廠商還與三家飛機制造廠達成了相關的協議,而海軍則是擔保人,這樣才能夠保證下游廠商能夠從飛機制造廠那里拿到維持生產的訂單。最后,那些規模較小的下游廠商也陸續與海軍達成了協議,只有五家下游廠商因為規模太小,且在26年前10個月的業績太差,最終被踢出了海軍供貨商的名單,失去了在27年獲得海軍訂單的機會。
最終,海軍所得到的,要遠遠超過所想像的。因為下游廠商大幅度縮減利潤,有的供貨商為了保住與海軍的合作關系,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向海軍供貨,當然,質量是必須得到保證的,這些都將被寫進合同里面。這就讓零備件的采購價格降低了很多,也許這對飛機的單價影響不會很大,可是卻能夠極大的降低部隊的維修以及維護費用,降低了飛機的全壽命使用費。
當時,談仁皓做里一個簡單的計算,以“游隼”為例,哈飛最初的報價是30萬,海軍期望降低到25萬,而實際上,“游隼”的價格完全可以控制在12萬之下,這甚至比26年采購的“金鷹”還要便宜!而海軍計劃在27年至少采購3000架“游隼”,也許最終將達到5000架,僅此一項,就為帝國海軍節約了3.9億到6.5億的采購費,或者是在同樣的指出下多獲得一倍多的戰機!
談仁皓是帶著圓滿的結果回到了舟山的,就他所知,甘永興也肯定帶著同樣的圓滿結果返回舟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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