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這......陛下,是否太過于嚴厲?
在定刑標準上,是否......”
“劉愛卿,在人倫之中有一條,叫做一命抵一命!
危害了公共安全,通常會造成至少一人死傷,為何不該?
當然,法需要具備溫度,不能是完全的死板。
舉個例子,有一個家庭,只有老人加上一個兒孫輩。
由于老人有病癱在床,兒孫輩無法娶妻生子,甚至連自己的生活都顧不上,被老人拖累。
十年,二十年,一直不得解脫。
這位兒孫輩,有一天實在想不開,想拉著老人一起下去。
老人死了,而這位兒孫輩沒死,該不該判死刑?
此類,要結合其日常行為判斷。
若是當地村落,絕大多數百姓都認可這位的孝心,那就可以酌情少判,甚至不判!
反過來,若是當地大多數百姓認為,這位兒孫實際上并無孝心,只是老人命硬,則適用于死刑!
為了避免收買等行為,若要公共判刑,則需要聚集當地百姓,講明講明其中要害,導致的后果需要他們自行承擔。
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或者花錢買命等行為。
這一類的判刑,必須要爭取八成以上非幼童的百姓同意,否則不予通過。”
“臣,明白了!
陛下,若是癲病或者癡病,導致的傷人或者殺人行為又如何處置?”
這樣做,的確是個辦法。
要不然的話,實在是難判。
“這一類病患,給予特殊照顧,但他們的權利,不應超過健康平民的權利。
因此,一旦出現傷人行為,按正常律法判。
若是他人傷害這種特殊群體,則罪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