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朕就單純以重罪來論,給諸位愛卿說說,如何才能盡量避免冤假錯案,如何才能讓真正的罪犯無法逍遙法外!
在這其中,有四步要走!
首先,當地的衙役抓嫌疑人,然后收集口供,收集物證等等。
如果有指向性的證據,可以關押該人十五天以內,若無指向性的證據,只能在暗中收集。
十五天內還沒收集到完整的證據鏈,就必須放人。
第二步,朕會新成立一個檢察院,他們會核對現有證據,監督官府的辦案流程有沒有問題。
緊跟著,移交給第三個機構法院判決。
這三個機構,從一個縣開始,為三級,州府為二級,長安也就是京都為一級。
若是罪犯自己覺得冤枉,可向二級的法院提起訴訟。
若是二級法院都覺得沒問題,一般的罪就可以定下了。
若是重罪,可向長安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也覺得沒問題,就可以提交皇帝,可以稱之為終審判決。
皇帝這里給予執行權,一個案件徹底落幕。
若是事后發現,出現了冤假錯案,立即啟動無限追責制度。
追責的同時,該當事人的親朋,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雖然人命國家賠償不出來,但國家可以賠償因為這條人命,而造成的各種損失。
官員有錯,無限追責。
皇帝有錯,那就是大唐之錯,是國家的錯,國家應該承認錯誤并給予補償。
最大限度,斬斷官官相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