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棟聽聞此,立刻否決道:
“不行,該講的程序我們還是要講的。如果我們隨意對張自強上手段,那我們和他們又有什么區別呢?我們不能為了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這樣會失去我們的原則和底線。”
卞豐年對于梁棟的觀點顯然并不認同,不以為然地反駁道:
“在我看來,對于像張自強這樣的非常之人,就應該采取非常之手段。程序正義雖然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基礎,但實體正義才是程序正義的目標和結果,我們最終追求的,還是實體正義。如果我們能夠通過一些手段避免張自強為禍人間,那么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破例一次。”
梁棟想了想,也覺得卞豐年說得有道理。
他本就不是迂腐之人,就點頭道:
“卞市長之有理,一會兒就讓丁局長順便也把張自強監控起來。”
……
果然如同大家分析的那樣,張德根第二天就選擇了一個破舊小區的一棟居民樓,計劃在中午十一點左右,往這棟樓的自來水里投毒。
因為丁頤飛提前上了手段,除了對張德根進行二十四小時監視之外,還監聽了他的所有通訊設備。
可以說,他的一舉一動,都完全在警方的掌控之下。
這么重要的事情,張德根恨不得自己親自動手,奈何他年事已高,手腳不太麻利,就只好把他的兩個兒子和兩個孫子派了過去。
就在四人正準備動手的時候,警察猶如神兵天降,突然出現在現場,抓了個現行。
鐵證如山,不容辯駁,張德根一家子算是被一鍋端了。
果如梁棟所料,老家伙在張自強面前的時候,信誓旦旦地要抗下所有,結果一到市局,還沒怎么審問,他就把一切全都給交代了。
公共場所投放危險物質未遂,但主觀惡性嚴重,量刑從嚴從重,張德根祖孫三代五個人,無一幸免,判刑三到十年不等。
雖然單純的知情不報并不構成犯罪,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是可能觸犯法律的。
張自強在這起案件中,就屬于典型的知情不報,而且這起案件涉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也被公安機關叫去配合調查。
最后,卻因為他花大價錢請了一個十分厲害的律師,還是讓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