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古人打開新思路,不止要踩四腳,還要找塊磚!
嬴政冷哼一聲。
“這位婦女是什么行為暫且不論,這歹徒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強迫婦女行不軌之事,死了也活該!”
大秦對這種人,往往會對其施以肉刑。
扶蘇亦是眉頭一皺。
“這種案件不值得討論吧?”
“這名女子當然屬于正當防衛了。”
“若是她不將歹徒推入糞坑,她勢必清白不保。”
“若她沒有跺那幾腳,任由歹徒爬出,歹徒惱怒之下,那后果可就不堪設想。”
“甚至我覺得,她直接將其殺死,都是情有可原。”
......
李世民眉頭緊鎖,不解地說:
“明明是這名男子犯了強奸罪,為何會與這女子扯上關系呢?”
實際上,在唐朝之前的法律體系中,并未有單獨的強奸罪這一罪名。
大唐將強奸罪與通奸罪等罪行區分,并詳細記載于《唐律疏議》之中。
根據大唐的法律,如果婦女是主動與男子通奸,那么將按照通奸罪來處罰。
然而,若婦女起初遭受強奸,但后來出于無奈順從了男子,這樣的情況也同樣會被視作通奸處理。
簡而之,要構成強奸罪,必須滿足婦女自始至終堅決反抗,使得男子無法得逞,或者婦女在被打暈、打傷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
在這種背景下,女子前去官府告發,官府才會以強奸罪來處罰那名男子,否則,兩人都將按照通奸罪受到懲處。
大唐對于強奸犯的處罰力度是相當嚴厲的,并且對于強奸罪有著細致的劃分。
根據情節的輕重,處罰也會有所不同,輕者施以杖刑,重者則直接判處死刑。
李世民有些無語道:
“這名男子,大冬天在冰面上......這得急色成啥樣了。”
“他必然是個禍害!”
“若他身在大唐,雖不至于判死刑,也難逃重罰。”
“這名女子也算是為民除害了。”
......
當年,這一案件確實引發了廣泛的爭議。
有人提出,踩下第一腳可以被視為正當防衛。
然而,踩下第二腳、第三腳,則被認為是事后防衛,已然超出了必要的防衛范疇。
這種行為被視為防衛過當,導致了他人死亡,因此有涉嫌過失和故意傷人罪的可能。
......
永樂年間。
朱瞻基一臉困惑。
“這不就是正當防衛嗎?還有什么爭議可?”
朱棣則是認真思索了一下開口道:
“華夏后世論自由,這僅僅是討論而已。”
“朕猜測,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甚至過失和故意傷人罪,在華夏后世都是有一個評判標準的。”
“接下來應該就是這位羅老師來說明這個標準了。”
“咱們再認真聽聽。”
說罷,兩人皆正襟危坐,等待著羅老師的分析。
......
各位同學,讓我們一起來思考一下。
你們知道什么是“危險排除一般人標準”嗎?
那什么又是“一般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