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平二十八年五月初十,京北市的晨光帶著端午剛過的艾草余溫,漫過大理寺朱紅色的高墻。墻根下的石階被昨夜的雨水洗得發亮,兩側擺著來自350個省的民生信物——千葉縣茶農老周帶來的半筐明前茶,茶葉袋上用紅漆寫著“每斤茶值十明幣,血汗不容貪”;北湖省稻農送來的一束曬干的稻穗,穗粒間夾著張紙條,寫著“盼法槌落,護咱種田人”;法蘭西加盟省代表皮埃爾帶來的古堡石雕小像,底座刻著“正義無界,民生共守”。我站在大理寺正門前,指尖摩挲著《大明國刑律典》燙金的封皮,這本法典的扉頁上,靜雯今早用蠅頭小楷寫了一行字:“姑母,今日審判是給千葉縣茶農的交代,更是給大明所有百姓的承諾——貪腐者必償,害民者必懲。”
今日是周富貴、吳天、趙虎、孫亮、鄭華、林茂六人案的公開審判日。按《大明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大明國監察法典》第五十二條,此類“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破壞民生根基”的重大案件,須全程公開庭審、允許百姓旁聽,且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此次合議庭的配置,正是對“民生司法”的極致踐行:審判長是大理寺卿張文,他曾在均平二十二年主審“汝陽王故意sharen案”,彼時汝陽王身為皇室宗親,因打死茶農被判絞刑,張文那句“皇室犯法與庶民同罪”至今仍是大明司法的標桿;兩名審判員分別是大理寺少卿李正(專精經濟犯罪審理)與王敏(深耕民生權益保護);三名人民陪審員則是經全國監督協會層層篩選的代表——北湖省茶農劉阿姨,均平二十六年因舉報鄉干部截留茶葉補貼獲“全國優秀民生監督員”,她的茶園曾因周富貴的壟斷政策,一年少賺了五萬明幣;草原省牧民巴特爾,均平二十七年協助查處“草原鄉警司濫用職權案”,對公職人員“以權壓民”深惡痛絕;法蘭西加盟省法治專員皮埃爾,長期參與大明加盟省的司法建設,他常說“大明的司法若能護好每一戶百姓,便是對加盟省最好的信任背書”。
上午八點整,我走進大理寺一號審判庭。這座審判庭始建于均平革命后,穹頂繪著“九州民生圖”,圖中茶農采茶、牧民趕羊、工人煉鋼、漁民出海,每一筆都透著“以民為本”的初心;審判席后方懸掛著《大明國憲法》核心條款:“凡國家公職人員,不論職位高低,若侵害百姓生命財產權益、破壞民生工程,一律依法從重懲處,絕不姑息”;旁聽席早已坐滿,前排是千葉縣的二十名茶農代表,老周穿著新做的藍布褂子,手里緊緊攥著一本泛黃的賬本,賬本上用毛筆工整地記著近三年的損失:“均平二十六年,采茶三千斤,市價每斤十明幣,實得三明幣,損失二萬一千明幣;均平二十七年,采茶四千五百斤,市價每斤十明幣,實得三明幣,損失三萬一千五百明幣;均平二十八年三月,采茶一千斤,未售出,因道路未通,爛在茶棚”,賬本邊角被手指摩挲得起了毛,是他無數個夜晚翻看、心疼的痕跡。
八點四十分,法警押送六名被告人走進法庭。鐵鏈拖地的“嘩啦”聲在安靜的審判庭里格外刺耳,六人的囚服都是統一的灰布材質,與往日的官服形成刺眼對比——周富貴的頭發比被捕時白了大半,曾經揣著翡翠手串的手,如今死死攥著囚服下擺,走到被告席時,腳步踉蹌了一下,若非法警攙扶,險些摔倒;吳天始終低著頭,肩膀縮成一團,像是想把自己藏進囚服里,不敢看旁聽席上茶農的眼睛;趙虎的腰桿依舊挺得筆直,可眼神卻沒了當初警司司長的兇狠,掃過審判席時,飛快地垂下,不敢與張文審判長對視;孫亮、鄭華、林茂則全程盯著地面,手指在褲縫上反復摳撓,連呼吸都帶著顫抖。
當他們經過旁聽席時,老周突然站起來,聲音沙啞卻有力:“周富貴!你還記得均平二十七年在茶園村說的話嗎?你說‘要讓茶農每一斤茶都賣上十明幣’,結果你卻跟團伙勾結,壓到三明幣,咱連孫子的學費都湊不齊!”后排的茶農代表也跟著附和:“趙虎!你身為警司,不護百姓,反倒幫著壞人打咱茶農,李建國的腿被打斷,你卻說‘民事糾紛’,你對得起身上的制服嗎?”張文審判長沒有制止,只是溫和地說:“百姓有訴求,可當庭陳述,這是《大明國刑事訴訟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司法公開的意義。”
九點整,張文審判長敲響法槌,青銅槌身撞擊木砧的聲音穿透整個法庭,瞬間撫平了旁聽席的騷動:“京北市大理寺今日公開審理被告人周富貴、吳天、趙虎、孫亮、鄭華、林茂涉嫌貪污賄賂罪、故意sharen罪(共犯)、濫用職權罪、包庇罪一案,依據《大明國刑律典》《大明國監察法典》相關規定,現在開庭!”
庭審首先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全國監察局公訴處主任李明站起身,他手里的案卷厚達三十余冊,每一頁都貼著紅色的“民生損害證據”標簽。李明的聲音沉緩卻有力,逐一宣讀指控罪名,每一條都對應著明確的法律條文與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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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指控被告人周富貴犯貪污賄賂罪、故意sharen罪(主犯)、濫用職權罪。經查,均平二十六年至均平二十八年,周富貴利用千葉縣縣長職務便利,主動勾結茶葉販子團伙,以‘統一收購、規范市場’為名,壟斷全縣茶葉收購渠道,強制茶農以每斤三明幣的價格售茶,再以每斤十明幣的價格轉賣至外地,從中牟取暴利。期間,周富貴先后八次收受該團伙賄賂,共計二百三十萬明幣,具體明細如下:均平二十六年三月,收受二十萬明幣,為團伙辦理‘茶葉運輸特許證’,使其逃避縣稅局檢查,一年偷逃稅款達五十萬明幣;均平二十六年十月,收受三十萬明幣,壓下茶農李建國關于‘團伙成員打斷其右腿’的舉報,導致李建國醫療費自付三萬明幣,家庭無收入來源,妻子被迫赴縣城打零工,孩子輟學半年;均平二十七年五月,收受五十萬明幣,指使縣發改委以‘資金不足’為由,駁回‘鄉村道路硬化工程前期申請’,致使工程延誤一年,茶農運輸茶葉需多繞二十公里山路,每年額外支出運輸費共計八十萬明幣;均平二十八年三月,收受五十萬明幣,策劃ansha陳峰議事長,明確提出‘陳峰不死,道路硬化工程必開工,咱的壟斷就完了’,并指使吳天聯絡林茂、趙虎執行ansha計劃。
依據《大明國刑律典》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明幣以上),且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重大民生損害的,處死刑,剝奪公民權利終身’;第二十九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主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第一百二十三條:‘故意sharen罪,情節惡劣的,處死刑,剝奪公民權利終身’。周富貴的行為同時構成三罪,且為主犯,情節極端惡劣,應數罪并罰。”
李明話音剛落,法警便將證據逐一呈上:第一份是周富貴的銀行流水,泛黃的紙頁上,每筆轉賬記錄都用紅筆圈出,均來自茶葉團伙的關聯賬戶,最新一筆五十萬明幣的轉賬時間為均平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備注為“茶葉補貼”,實則為ansha計劃的經費;第二份是李建國的病歷與傷情鑒定報告,顯示其右腿為“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縣警司的立案卷宗上,趙虎的審批意見為“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但卷宗內附有三名目擊證人的證;第三份是千葉縣茶農協會提交的《茶葉壓價損失統計表》,顯示均平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全縣茶農因壓價共損失一千二百萬明幣,其中三十戶茶農因無力支付茶棚修繕費,茶棚在雨季倒塌,茶葉全部霉變;最讓旁聽席嘩然的是,法警播放了周富貴與茶葉團伙頭目王三的通話錄音,錄音中周富貴說:“陳峰要是敢推進修路,就找機會做了他,錢不是問題,只要能保住壟斷,再多花點也值”。
周富貴的辯護人站起來,聲音有些發虛:“審判長,被告人周富貴雖收受財物,但部分款項用于縣內公務開支,且在被捕后,其家屬已代為退繳五十萬明幣贓款,請求法庭考慮從輕處罰。”李明立刻反駁,手里的證據夾“啪”地放在桌上:“所謂‘公務開支’,經核查,實為周富貴宴請茶葉團伙的費用,共計十八萬明幣,報銷時偽造了‘民生工程調研餐費’的名目,有縣財政局的報銷憑證和餐廳的消費記錄為證;至于退贓,是在聯合行動組凍結其賬戶、查封房產后,由家屬被動退繳,并非主動交代贓款去向,且退繳金額僅為受賄總額的二十二分之一,遠未彌補茶農損失,不符合《大明國刑律典》第六十七條‘主動退贓且彌補損失可從輕處罰’的法定條件。”
人民陪審員劉阿姨舉起手,胸前的“人民陪審員”徽章在燈光下閃著光:“公訴人,我想問問,周富貴的貪污行為,除了經濟損失,還對茶農的生活造成了哪些不可逆的影響?比如家庭破裂、孩子輟學這類情況。”李明立刻調出案卷,翻到標記“民生損害”的那一頁:“有。千葉縣山茶村村民王秀英,均平二十七年因茶葉壓價,家庭年收入從四萬明幣降至一萬二明幣,無力支付孫子的學費,導致孩子輟學半年,后經鄉監督協會幫助才復學;還有茶農張建軍,因反抗壓價,被團伙成員恐嚇,不敢再種茶,全家遷至縣城打工,至今未歸。這些案例都有當事人的證、學籍證明、租房合同佐證。”劉阿姨點點頭,在筆記本上寫下“損害民生權益,情節惡劣,無從輕理由”。
接著,李明指控被告人吳天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故意sharen罪(共犯):“被告人吳天利用千葉縣議事會副議事長職務便利,于均平二十八年一月收受周富貴五十萬明幣,承諾協助阻撓鄉村道路硬化工程。其具體行為包括:偽造‘工程材料不合格’的檢測報告,意圖讓工程停工;違規審批工程資金,將二十萬明幣民生專項款挪用于購買奢侈品,包括三塊名貴手表(每塊價值五萬明幣以上)、十套絲綢衣物(每套價值八千明幣);此外,吳天還負責聯絡林茂,傳遞陳峰的出行時間、辦公室位置等信息,為ansha計劃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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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明國刑律典》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數額巨大(十萬明幣以上五十萬明幣以下),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公民權利終身’;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第二十九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但情節較首要分子輕微的,可從輕判處’。吳天的行為構成三罪,且為從犯中的主要參與者,應數罪并罰。”
法警呈上吳天的銀行流水,顯示均平二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五十萬明幣從周富貴的關聯賬戶轉入吳天妻子的賬戶;還有吳天簽字的“道路工程材料檢測報告”,經司法鑒定,報告上的“千葉縣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公章為私刻,檢測數據全系偽造,其中“碎石強度不達標”的結論,實為吳天與檢測人員串通編造;最讓旁聽席憤怒的是,法警展示的吳天奢侈品照片——三塊手表擺放在一起,表盤上的鉆石閃著光,絲綢衣物上繡著金線,“這些錢,夠五戶茶農修一年的茶棚,夠十個孩子讀三年書!”后排的茶農代表忍不住喊出聲,張文審判長溫和地說:“大家冷靜,庭審會還原所有真相,給百姓一個交代。”吳天聽到這話,頭垂得更低了,聲音細若蚊蠅:“我認罪……那些錢是我拿的,報告是我偽造的,陳峰的行程是我告訴林茂的。”
隨后,李明指控被告人趙虎犯故意sharen罪(共犯)、濫用職權罪、包庇罪:“被告人趙虎身為千葉縣警司司長,均平二十八年四月,明知周富貴、吳天意圖ansha陳峰議事長,仍利用職務便利,從縣警司備用qiangzhi庫偷出制式shouqiang一把,交給林茂,并告知‘用完扔到江里,沒人能查到’;同時,均平二十六年至均平二十八年,趙虎多次包庇茶葉團伙的違法犯罪行為,除李建國案外,另有五起茶農被毆打、恐嚇的案件,均被其壓為‘民事糾紛’或‘不予立案’,其中茶農劉大成因拒絕售茶給團伙,被打斷兩根肋骨,趙虎卻以‘雙方互毆’為由,僅讓團伙賠償五千元明幣;此外,趙虎還違規使用警司權力,為茶葉團伙的運輸車輛提供‘免檢’便利,幫助其逃避稅費,三年共偷逃稅費一百二十萬明幣。
依據《大明國刑律典》第二十九條:‘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為從犯,但情節惡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條:‘故意sharen未遂,情節惡劣的,處終身監禁,剝奪公民權利終身’;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致使多人受害的,處終身監禁,剝奪公民權利終身’。趙虎的行為構成三罪,且情節惡劣,應數罪并罰。”
關鍵證據逐一亮相:-->>縣警司qiangzhi庫的監控錄像(經技術恢復,顯示均平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晚,趙虎用備用鑰匙進入qiangzhi庫,拿走一把shouqiang);qiangzhi鑒定報告,確認林茂被捕時攜帶的shouqiang,與縣警司丟失的qiangzhi型號、序列號完全一致;還有五起被壓案的卷宗,每本卷宗的審批意見欄都有趙虎的簽名,寫著“無犯罪事實,不予立案”,但卷宗內附有茶農的傷情照片、證人證。趙虎的辯護人辯解:“審判長,被告人趙虎提供qiangzhi是受周富貴脅迫,且對ansha計劃不知情,只是‘借用’qiangzhi;包庇行為也是因害怕周富貴報復,請求認定為脅從犯。”人民陪審員巴特爾立刻反駁,他常年在草原上處理牧民糾紛,最懂“脅迫”的界定:“趙虎是警司司長,手握執法權力,若真受脅迫,完全可向市警司或監督協會舉報,而非協助偷槍;監控錄像顯示,他送槍時對林茂說‘小心點,別留下痕跡’,這明顯是明知ansha計劃,還提供幫助;至于包庇,三年間多次壓案,若真是害怕報復,為何不早收手?這是主觀故意,不是脅從。”巴特爾的話讓旁聽席點頭聲一片,趙虎的臉瞬間漲成了紫紅色,說不出反駁的話。
接下來,李明指控被告人孫亮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孫亮身為千葉縣都察院主事,均平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收受周富貴三十萬明幣,壓下茶農舉報二十余起,包括茶葉壓價、工程腐敗等,對監督協會的調查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導致民生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其中,均平二十七年十月,鄉監督協會提交‘茶葉團伙壟斷調查報告’,孫亮將報告壓下,未上報市都察院,還篡改報告結論,將‘壟斷屬實’改為‘市場正常競爭’;此外,孫亮還利用職務便利,為茶葉團伙的成員在‘優秀商戶’評選中提供便利,使其獲得zhengfu補貼五萬明幣。
依據《大明國刑律典》第三百八十二條:‘受賄數額巨大(十萬明幣以上),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公民權利終身’;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導致民生問題延誤的,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孫亮的行為構成兩罪,應數罪并罰。”
證據包括孫亮的受賄記錄(銀行流水顯示三十萬明幣分三次轉入其賬戶)、被壓案的舉報材料(二十余份舉報信,均有孫亮的簽字“不予立案”)、篡改的監督報告原件(上面有明顯的涂改痕跡)。孫亮全程低著頭,認罪態度較好,說“我知道錯了,不該拿百姓的信任換錢,不該壓下茶農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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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隨后指控被告人鄭華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鄭華身為千葉縣人民監督協會副會長,均平二十八年二月收受周富貴二十萬明幣,阻止鄉監督協會調查茶葉團伙壟斷問題,甚至威脅鄉監督協會會長‘再查就停你的職’;此外,鄭華還篡改監督協會的月度報告,將‘茶葉壟斷投訴量上升’改為‘投訴量下降’,誤導上級決策。
依據《大明國刑律典》第三百八十二條:‘受賄數額巨大,處終身監禁,剝奪公民權利終身’;第三百九十七條:‘監督人員濫用職權,阻礙監督工作的,處終身監禁’。鄭華的行為構成兩罪,應數罪并罰。”
法警呈上鄭華與周富貴的通話錄音,內容涉及“壓下調查”“好處費”等;還有鄭華篡改的監督報告,原件上的“上升”二字被劃掉,改為“下降”,旁邊有鄭華的簽名。鄭華哭著說“我對不起監督協會的信任,對不起茶農,我愿意退繳所有贓款,請求從輕處罰”,但李明反駁:“你的行為導致監督失效,茶農多受了三個月的壓價之苦,損失達一百萬明幣,退贓無法彌補這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