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觀點:
依據《宋刑統》,“居喪嫁娶”屬于“違律為婚”,其婚姻關系無效。既然婚姻無效,阿云殺韋大,便是謀殺普通人。
另一方觀點:盡管“違律為婚”,但既已訂下婚約(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還沒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決離異前,韋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殺韋大,便是妻謀殺夫,屬于“惡逆”重罪,量刑天差地別。
核心問題:阿云的行為屬于“謀殺”還是“故殺”?能否因自首減刑?
《宋刑統》規定:“謀殺”者,謂有預謀,蓄意sharen。
“故殺”者,謂臨時起意,非預謀sharen。對于“謀殺”罪,處罰極重;而“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盜竊)導致殺傷人,自首可免盜竊之罪,但殺傷罪仍需論處。
但對于“謀殺”這種重罪,自首能否減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帶。
司馬光等人的強硬解釋: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顯屬“謀殺”。而“謀殺”屬于“十惡”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減刑,理當判處死刑。
反對者的情理法辨析:
動機考量:阿云作案,事出有因。叔父“違律為婚”在先,將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憫。
后果輕微:韋大未死,僅受輕傷。
自首情節:阿云主動交代,節省了司法資源,體現了悔過態度,應予以鼓勵,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寬恤”原則。
因此,應認定其行為情節較輕,或可論證其非“謀殺”而屬“故殺”,并因自首予以大幅減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審理時,就因這些爭議久拖不決,最終作為疑難案件上報刑部,乃至驚動了朝廷。chapter_();
趙頊為了減少司馬光對朝政大計的議論(干涉),同時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剛直,便任命他“判審刑院”,專門負責審核全國各地的疑難案件。阿云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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