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婆羅洲地區定居、工作的華人中,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人口是由蘭芳領土移居過去的,所以,這些人擁有第三本護照,蘭芳護照,而且蘭芳第二共和國也承認雙重國籍,這樣一來,對東婆羅洲地區某些華人擁有法律上的管轄權的就有三個國家,分別為中國、荷蘭、蘭芳,那么這樣就會帶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如果東婆羅洲地區的華人與當地的土著民或者歐洲、美國、日本移民發生沖突時,到底該由哪個國家來充當仲裁者的角色呢?
這個問題,曾經通過中荷兩國在瑞士簽訂的國際條約進行了部分的解答,中國政府承認荷蘭東印度殖民當局在婆羅洲司法管轄權上的“優先權”,但是條件是:必須在涉及中國公民的案件中使用中國法律,而且必須設立陪審團,陪審員的一半成員必須是當地華人。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國際條約是中國與荷蘭兩國政府簽訂的,并由美國、英國等列強共同背書,但是蘭芳第二共和國卻沒有加入這一國際條約,這是一根尾巴,如果中國政府還在“監督”著蘭芳的外交事務,那么,這根尾巴就會隱藏在中國盾牌之后,但是如果中國對蘭芳的外交政策的“監督”消失了,那么,這根尾巴就會暴lou在荷蘭人的面前。
1936年,中國政府與蘭芳政府正式簽署協議,將外交與國防的“監督權”交還給了蘭芳中樞政府,于是,蘭芳第二共和國終于成為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國家”。
既然是獨立國家,那么就必須行使獨立國家的主權,于是,從1937年開始,蘭芳第二共和國就按照蘭芳總統的指示開始與荷蘭王國政府進行交涉,要求加入中荷南洋條約,并要求擁有對東婆羅洲地區蘭芳公民的司法管轄權。
在中國、英國、法國、美國、日本這五國的強力斡旋下,荷蘭王國政府終于同意了蘭芳的修約要求,于是,蘭芳也成為“東婆羅洲利益主體”的一方,當蘭芳公民在東婆羅洲地區卷入司法糾紛時,陪審團的陪審員也必須有一半是華人,而且必須擁有蘭芳國籍。
自從第一次南洋戰爭結束之后,東婆羅洲地區實際上已成為一塊公共殖民地,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中國、日本均可以在這一地區進行移民、投資等經濟活動,這塊公共殖民地在待遇上實際上與當年列強在中國開辦的公共租界差不多,只不過面積要大上許多,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中國、日本,這些國家都可以向東婆羅洲移民,但是問題在于,當地是熱帶地區,氣候炎熱,疾疫流行,生活優越的歐洲人寧可在本國領取政府救濟,也不愿意去東婆羅洲吃苦,這樣一來,只有中國和日本向東婆羅洲的移民人數最多,而其中又以中國移民占據絕對優勢。
毫無疑問,由于移民數量的絕對優勢,華人在東婆羅洲擁有絕對的發權,而且由于中國中樞政府一直以來大力宣傳的“團結精神”、“炎黃精神”等民族主義理論,當地的華人移民在面對異族時往往表現得非常抱團,加之蘭芳地區華人的尚武傳統和武器泛濫,東婆羅洲地區終于成為了一個民族、種族沖突的火藥桶,華人卷入的暴力沖突事件越來越多,而由于陪審團的“不合作”立場,這些案件往往以華人取得勝利而告終,這是一種司法上的“制度性缺陷”,對此局面,荷蘭東印度殖民當局束手無策,只能使當地土著人的憤怒情緒日積月累,并最終爆發。
1937年秋天,因為對當地華人大地主和農場主大肆兼并土地的不滿情緒爆發,東婆羅洲地區發生佃農和自耕農暴動,暴動開始時只是零星的武裝沖突,但是隨后迅速演變為一場全面戰爭,中國人、荷蘭人、日本人、土著人都被卷入了戰爭之中,而其中,又以中國移民扮演的角色最為重要,在武裝到牙齒的華人民團面前,土著人的反抗被迅速撲滅,而且隨后,東婆羅洲的局勢迅速轉向對荷蘭利益不利的一面,消滅了敵對游擊隊的華人民團推舉了自己的政治領袖,并向荷蘭殖民當局發出“建議”,要求取得“自治權力”。
毫無疑問,在荷蘭政府看來,這是一場“陰謀”,策劃這一切的,就是中國和蘭芳兩國政府,面對咄咄逼人的“黃禍”,荷蘭政府決心全力反擊,畢竟,對于荷蘭而,失去了婆羅洲就等于失去了荷蘭在東方的一切,現在的荷蘭還剩下什么呢?除了殖民地,荷蘭幾乎一無所有,而在經濟危機時期,殖民地對于荷蘭至關重要。
荷蘭政府決心維護殖民利益,而且這一決心也得到了英國政府和法國政府的“同情”,于是,1938年春天,一支從本土調來的荷蘭殖民軍終于在東婆羅洲登陸,并且無視中國政府和蘭芳政府的“警告”,開始迅速向東婆羅洲華人民團發動全面進攻。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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