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玉:“法官你好,我不認同他們的觀點。‘蘆花精釀’是我們公司自己研發的酒,當年招收的釀酒師傅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六年前公司自創酒研發部門招人,蘆花村有幾個師傅嫌自己釀酒沒發展,便來我這兒應聘,為此我還給他們支付了高昂的薪資。至于他們給公司研發的酒是不是蘆花村流傳下來的秘方我不清楚,畢竟配方什么樣我們也不知道。”
霍庭洲補充:“我的當事人在市場公開招聘,蘆花村的釀酒師傅主動應聘,之后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流程手續合法合規,不存在蓄意騙取自釀酒配方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被視為職務發明創造。這種情況下,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即公司。所以釀酒師傅在任職期間提供的所有釀酒配方都為玉庭酒業所有,不管‘蘆花精釀’是否是自釀酒的秘方,我的當事人都有權進行銷售。”
霍庭洲:還有,“‘蘆花精釀’只是在名稱上帶了蘆花,該酒沒有對外宣傳來自蘆花村,所以玉庭酒業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打著蘆花村的名義進行牟利的行為。”
原告律師:“我反對。雖然你們沒有對外宣傳酒是來自蘆花村,但也很大程度借著這個名稱獲取了好處。南城的家家戶戶都知道蘆花村的自釀酒,霍律師你是京城來的不知道,被告人曉玉不可能不知道,她就是打擦邊球,利用蘆花村的自釀酒的名號來給自己謀取私利。”
法官:“反對有效。蘆花村自釀酒確實在我們這一帶很出名,對于‘蘆花精釀’這個酒名,霍律師你有什么解釋。”
下面蘆花村的村民開始躁動起來。
“就是,叫‘蘆花精釀’不就是動歪心思,用著我們村的名字,還不想給我們好處,有這么好的事兒?”
“不靠著我們蘆花村,她怎么賺的到錢,真是不知恩圖報。”
“就是,就該把這些錢分給我們。”
“肅靜!注意法庭紀律!”
霍庭洲:“法官,蘆花村只是一個地道的村名,而非蘆花村村民的商標,我當事人取‘蘆花精釀’這個酒名并不造成侵權。”
原告律師:“我反對!”